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党委工作制度,确保学院党委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太原科技大学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由学院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学院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学习传达中央、省委、省高校工委和学校党委工作部署以及决议、指示,研究部署本单位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审定本单位党的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学院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三)涉及本单位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分析本单位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的状况,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针对本单位党组织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五)研究决定学院党委和所属各党支部换届等事宜;研究决定所属各党支部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等,研究决定党支部书记的配备、培训与考核,对党支部委员的构成和调整等提出指导意见,审批党支部选举结果。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问题。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内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党内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以及向上级推荐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八)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要求,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推荐、考核、奖惩和党风廉政等工作;研究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
(九)研究部署本单位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安全稳定、保密、党风廉政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大额度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二)需要由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由组织委员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五条 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形成书面材料,内容一般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到参会人员。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议事决策
(一)学院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决定召开。
(二)学院党委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学院党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根据议题内容,非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会主席、分团委书记等可以列席学院党委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四)学院党委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五)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表决的事项以应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赞成方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六)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七)学院党委会议由基层党务干部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要归档备查。
(八)对未能出席学院党委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必要时起草纪要送阅。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七条 凡属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更改,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时,必须重新开会讨论决定;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八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学院党委会议决策的,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学院党委会议报告。
第九条 坚持回避制度,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参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 与会人员对应保密的学院党委会议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坚决防止泄密。
第十一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认真组织落实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按照党务公开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学院党委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6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相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